一、理論提出者及其著作
1、生平
愛德華·比爾(Edward W. Beal),畢業(yè)于門寧格精神病學學院(Menninger School of Psychiatry)。1971年,他在精神病學研究促進小組(Group for the Advancement of Psychiatry)第一次見到穆雷·鮑恩(Murray Bowen)時,就被Bowen的家庭系統理論所吸引,于是Beal搬去華盛頓,在那里開了一家私人診所。1975年Beal正式取得喬治敦大學家庭中心(Georgetown University Family Center)的教職。
最初Beal博士的研究興趣是比較不同的家庭治療理論及其在精神病學診斷中的應用,20世紀80年代,他開始研究家庭系統理論在離異家庭中的應用,并將其應用于家庭臨床實踐之中。
Beal博士在家庭理論和家庭治療方面做出了許多貢獻,曾經發(fā)表過多篇論文,并參與撰寫了多本著作。1991年,Beal博士與格洛麗亞·霍奇曼(Gloria Hochman)共同編寫出版了《成年離異家庭的子女(Adult Children of Divorce)》一書。
2、發(fā)展歷程
補償理論最初被用于描述家庭和工作環(huán)境之間的相互作用(Wilensky, 1960)。Wilensky認為,如果個體在工作中感到不滿,就會在工作之外的閑暇時間“找樂子”尋求補償。
隨后,補償理論被應用于家庭研究中。1979年,Beal在他的論文Children of Divorce: A Family Systems Perspective中試圖用家庭系統理論的視角來解釋家庭離異對親子關系以及其他方面產生的影響。Beal認為,個體在家庭關系中經歷的壓力和情感依戀對家庭關系有著重要的影響,每當個體受到壓力時,就會在關系中尋求情感力量來進行補償,也就是說,家庭壓力越大,家庭關系就越緊密。
1995年,Erel和Burman的元分析中總結道,溢出理論、補償理論、交叉理論可以被用以解釋婚姻子系統與親子子系統之間的關系。補償理論的假設與溢出理論的假設恰好相反,溢出理論認為父母婚姻質量正向影響親子關系,而補償理論則認為父母婚姻質量負向預測親子關系,因此經常被研究者放在一起比較。后續(xù)研究中,絕大多數實證研究的結果都支持了溢出理論,僅有一小部分的結果支持了補償理論。
3、代表性著作
Beal, E. W. (1979). Children of divorce: A family systems perspective.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 35(4), 140-154.
Beal, E. W. (1976). Current trends in the training of family therapist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133(2), 137-141.
Beal, E. W. (1978). Use of the extended family in the treatment of multiple personality.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135(5), 539-542.
Beal, E. W. (1998). Child-Focused Divorce. Clinical Applications of Bowen Family Systems Theory, 327-353.
二、理論觀點
家庭系統理論認為,家庭是有組織的行為和組織的集合(White & Klein, 2002),不同的邊界將成員劃分為不同的子系統,例如婚姻子系統或親子系統,家庭中的每個個體或者子系統都受到其它子系統的影響(Erel & Burman, 1995)。Beal(1991)認為,維持家庭關系中情感力量平衡的補償機制包括:個體之間的身體和情感距離;個體和個體之間的情感沖突;個人情緒、社交或者身體功能失調以及以孩子為中心。其中以孩子為中心指的是,父母的壓力以對孩子更多的情感投資的形式出現。這些補償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于所有家庭中,家庭成員通過調整情感接觸的頻率和強度來維持家庭關系系統的和諧與平衡。例如,一對新婚夫妻可能已經建立了相互和諧的關系,但第一個孩子出生以后,妻子可能會從丈夫那里收回情感能量和活動,投入到新生兒身上。而此時丈夫根據自己與妻子的情感依戀程度和初為人父的壓力程度,可能會以多種方式應對妻子對自己的“冷淡”,其中一種就是把這種“冷淡”怪罪在孩子身上,甚至怨恨孩子。
補償理論認為家庭中婚姻關系與親子關系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Engfer, 1988; Goldberg & Easterbrooks, 1984)。也就是說,在婚姻關系中沒有獲得愛和親密需求的父母會在親子關系中尋求滿足(Gutek, Repetti, & Silver, 1988),即當父母婚姻質量下降時,很可能會更多參與孩子的教養(yǎng),在孩子身上進行更多的投資(Engfer, 1988);相反,當父母婚姻質量非常高的時候,可能會認為孩子打擾了兩人世界,導致親子關系緊張(Erel & Burman, 1995)。
三、評估工具
在Nelson,O'Brien,Blankson,Calkins和Keane(2009)的研究中,采用主客體互倚模型(Actor–Partner Interdependence Model, APIM)對補償效應進行了評估。在APIM模型中,a1與a2分別代表的是兩個個體的主體效應 (Actor Effect),即個體對自身結果變量的影響;p21和 p12分別代表兩個個體之間的客體效應 (Partner Effect),即個體對成對關系中對方結果變量的影響。Nelson等人(2009)認為,補償效應可以利用主體效應或者特定關系方向的客體效應來檢驗,如果父母中感受到更重家庭壓力的一方表現出更多的支持行為或者更少的非支持行為,說明家庭中出現了補償效應。
主客體互倚模型(Kenny & Ledermann, 2010)
四、研究證據
盡管在多數研究(甚至元分析)中都支持了溢出效應,但也有少數的理論和研究支持了補償理論。
補償理論的假設得到了一般系統理論中“跨代聯盟”這一現象的支持??绱撁私洺0l(fā)生在夫妻兩個人在沖突中決裂或者對立時,這時孩子被迫與父母中的一方結盟,與另一方進行對抗(Minuchin et al., 1978)。對于孩子來說,這樣的結盟雖然給他/她帶來了一個保護者和盟友(Emery et al., 1987),但也有可能會導致父母給孩子的指導和支持減少(Jacobvitz & Bush, 1996)。
Nelson等人(2009)的研究發(fā)現,父母的壓力會通過個人或者配偶更積極的育兒行為來進行補償。具體來說,當父母其中一方經歷更多的抑郁癥狀時,另一方會給孩子更多的支持。這可能是由于沒有抑郁癥狀的父母可能特別警惕伴侶對孩子潛在的負面影響,所以給孩子更多的關注,對孩子可能出現的癥狀更加敏感。
Levendosky,Huth-Bocks,Shapiro和Semel (2003)針對學齡前兒童家庭的研究也支持了補償理論,結果發(fā)現,如果母親受到了家暴行為,她們可能會通過種種積極的養(yǎng)育行為對孩子進行補償,以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
參考文獻:
Erel, O., & Burman, B. (1995). Interrelatedness of marital relations and parent-child relations: A meta-analytic review.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18(1), 108.
Levendosky, A. A., Huth-Bocks, A. C., Shapiro, D. L., & Semel, M. A. (2003). The impact of domestic violence on the maternal-child relationship and preschool-age children's functioning. 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17(3), 275.
Nelson, J. A., O'Brien, M., Blankson, A. N., Calkins, S. D., & Keane, S. P. (2009). Family stress and parental responses to children’s negative emotions: Tests of the spillover, crossover, and compensatory hypotheses. 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23(5), 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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